网络时代
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
成为重要的社交工具
每天发个朋友圈
分享工作和生活
也成为很多网友的日常状态
然而,并不是啥都能在
社交软件上说
口无遮拦,无规无矩
一不小心触犯法律
就彻底“凉了”!
2018年11月2日下午14时许,鄱阳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值班民警接报警称,有人在网络上发表“鄱阳交警像疯狗一样乱咬乱叫”的言论。城北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核查工作,并迅速确定网民身份为雷某(女,33岁,鄱阳镇人)。
经查,雷某因车辆违停被鄱阳县交警处罚,于是心生忿恨,遂通过手机在新浪微博发表侮辱性的言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询问,雷某对其在网上发表辱警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其本人也认识到自己所做之事的严重性,并表示后悔。目前,雷某已被鄱阳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网络不能成为发泄不良情绪、故意伤害和报复他人的工具。更不能在网络上公开辱骂公安执法人员,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来源:平安鄱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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