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役后,仍享有部分经济补助。普通士兵退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享有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伤残军人享有定期抚恤生活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经本人申请,可享有带病回乡经济补助,等等。下面具体介绍:
1、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享有一次性经济补助。
答:
这项一次性经济补助主要针对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士官,且选择自主就业安置方式安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该项补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标准存在差异,但每个地方都是有的。
2、退役士兵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享有生活补助费。
答:
该项补助针对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期间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费,具体标准根据各地开办的培训课程、时间等不同,标准也不同。可在参加培训时及时咨询接收安置部门或承训机构。
譬如,重庆市规定,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技能培训的,免学杂费、住宿费和技能鉴定费,并享受每人每月350元生活补助。
3、部分农村籍退役军人,60岁时可享受老年生活补助。
答:
这项定期抚恤补助主要针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2018年的补助标准为:每服役一年补助35元/月。举例说,服役3年的义务兵,符合条件时每月可领取105元。
特别说明一下,根据文件(民办发〔2011〕11号)中规范的对象为表述中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再结合文件(民发〔2011〕110号),两者执行发放的时间为2011年8月1日,此时现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并没有出台。
凯旋网查询到最早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为《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故其界定应以此为准。享受的对象范围明确为:1954年11月1日至1987年12月13日之间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4、退伍军人带病回乡生活补助。
答:
该项定期抚恤补助,针对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主要对象为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下士、中士)。2018年补助标准为550元每月。
此项定期生活补助,需要本人主动申请,各地每年集中办理。具体申请办法流程可在军路输入:慢性病查看。
5、在部队评残的退役军人,可享有定期抚恤补助。
答:
该项补助主要针对因战、因公和因病被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其中因病评定残疾等级为1-6级可享受定期抚恤生活补助。
2018年伤残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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