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委宣传部发布新修订的《山东省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暂行规定》(鲁宣发〔2018〕29号),山东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发布《关于山东省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委宣传部对2014年4月以来实施的《山东省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既是一门专业,也是一门科学,是在企业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以下简称政工专业职务),是根据企(事)业的特点和需要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
政工专业职务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分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五个档次。其中,政工员、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 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定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组部、中宣部等部门及全国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规定和有关精神,严格、认真、审慎地进行。
第五条 坚持“评聘分开”原则。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主管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对参评人员进行评审,为符合条件者评定任职资格,颁发证书。聘任与否,由参评人员所在单位根据设岗需要自主决定。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政工专业职务岗位。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中关于“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主管部门对取得各相应档次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进行管理,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
第二章 参评范围
第七条 参评单位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设有党组织和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八条 参评对象为:参评单位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专职书记、副书记及在党办、纪检、组织、宣传、统战、工会、共青团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在精神文明、武装、保卫、信访、老干部、调解、人事、文秘、监察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不设专职党务干部的单位中主管思想政治工作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领导。以上参评对象包括实行聘任制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须是大中型企业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县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科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以及科级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获得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在职并获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总数的10%以内。
第九条 在每次申报截止时间之前3年内受党纪、政纪和刑事处分的人员,不能申报任何档次的政工专业职务资格。
第十条 当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以前退居二线、达到离退休年龄或者已离开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不能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
第三章 考核定职
第十一条 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者,可直接认定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并胜任现任工作者,可确认政工员资格;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双学位获得者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胜任现职工作者,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胜任现职工作者,可确认政工师资格。
第十三条 符合定职条件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考核定职表,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德、能、勤、绩全面考核,按所定专业职务档次,报送相应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工职评办公室)审查合格后,确认其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并负责备案和具体颁发资格证书工作,不需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人员(定职人员除外)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方能参加评审。
第十五条 申报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人员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在关键时刻和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是非分明;品德优良,热爱思想政治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扎实的工作作风和较强的专业能力。
第十六条 获得政工员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二)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
第十七条 获得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具备从事本职工作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性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政工成果分数累计达到3分以上。
(三)高中、中专毕业,取得政工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8年;大专毕业,取得政工员任职资格2年以上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
第十八条 获得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以及党史、国史等专业知识,具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二)密切联系群众,能够独立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述能力和宣传组织能力,必须有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政工研究成果,成果分数累计达6分以上。
(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双学位获得者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3年以上。
(四)政绩特别突出者,可提前申报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获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对省情、国情、世情有较深的研究,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二)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取得中级专业职务以来,必须有在市级以上报刊正式发表的2篇政工研究成果或1篇省级以上正式出版发表、获奖的政工研究成果,成果分数累计达到10分以上。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3年以上。
(四)在参评单位内部,从行政、业务等岗位转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又没有取得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不能直接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
(五)政绩特别突出者,可提前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获得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对省情、国情、世情有很深的研究,具有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和哲学、历史、政治、教育、法律、心理、伦理、文学等有关专业知识,有很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判断能力、专业研究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二)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取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以来,主持过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研究,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过3篇以上有份量、有影响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包括获得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研究成果奖),或在国家级和省部级报刊各发表过1篇以上有份量、有影响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包括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论文奖),或在省部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过1本以上(合著2本以上)政工理论专著,成果分数累计达到18分以上。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知识考试,且论文成绩优良者。
(三)能领导、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在处理思想政治工作领域热点难点问题方面,不断探索创新实践,取得突出成绩,在全省、全行业乃至全国产生过重要影响。在下列条件中具备其中一条:①取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以来(初次参评人员在申报截止日前5年内),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方面个人荣誉称号或为所在单位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②取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以来(初次参评人员在申报截止日前5年内),获得两项省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个人荣誉称号;或获得一项省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个人荣誉称号,又为所在单位获得省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或为所在单位获得两项省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
(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取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3年以上。
(五)在参评单位内部,从行政、业务等岗位转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又没有取得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不能直接申报评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
(六)政绩特别突出者,可提前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个别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属于单位工作骨干,思想政治工作业绩突出,并获得过相应荣誉称号的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的(教授级高级政工师除外)政工专业职务资格。
第五章 申报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个人申报
(一)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申报评审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先由个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填写由省政工职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定申请表》(申报初级专业职务资格者填写一式2份,中级一式3份,高级一式4份)和《推荐评审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人员情况表》(申报初、中级专业职务资格者填写一式15份,高级、教授级一式20份,5号仿宋字体打印,B4纸复印)。
(二)提交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工作履历表1份。
(三)提交3000字左右的思想政治工作总结1份。总结内容包括本人的政治表现、思想作风、工作业绩、研究成果、历年工作所受到的奖惩情况。
(四)按申报档次提交本人获得前一档次专业职务资格以来的政工研究成果原件,其中如有获奖的成果需同时提供获奖证书、表彰文件原件。
(五)提交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荣誉证书、表彰文件原件。
(六)提交学历证书原件。
(七)正常晋升人员提交本人前一档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八)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政工职评办公室要逐级对报送的申请表做好审核工作。要求书写工整,填报准确。填写潦草、字迹不清楚、项目不全、填报内容不准确的,不能上报。
第二十三条 考评与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成立考评小组,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对申报人员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核,特别要重点考察申报人员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行,有违法违纪、成果造假等行为的不能申报。要认真填写由省政工职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考核意见表》1份,作为推荐及评审的依据之一。同时,对申报人员的全部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对基本符合条件的,须在《推荐评审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人员情况表》上盖章并签署考核意见,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相应的政工职评工作部门。
第二十四条 评审
省里设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省申报评审高级政工师和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委宣传部负责组建,一般由17或19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委员应占2/3左右。
市、有关企业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分别设立中级评审委员会。中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负责组建。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地区或本系统申报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进行评审以及对申报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条件进行审核。中级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3或15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委员应占1/2以上。
县(市、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及省直系统直属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分别设立初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负责组建。初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政工员及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对申报中级、高级专业职务资格人员条件进行审核。初级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或11人组成,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务的委员应占2/3以上。
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政工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每届作适当调整,每次调整人员掌握在1/3左右。
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时,出席委员不能少于全体委员的2/3。在认真审核申报人员材料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不少于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中要严格审查申报人员的学历、政工专业工龄、政工研究成果,然后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做出科学的符合客观实际的评定。
各档次的申报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大学、大专、中专、高中毕业证书。肄业、结业和相当学历,不作为核定申报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正式学历。
1970年至1976年之间在进入高等院校大学普通班学习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该毕业证书等同于大学本科学历。
各种专业证书,在评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时,不按大专或中专学历掌握。
军队转业干部持有的无法认定其学制、脱产与否和学历水平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不作为学历依据。
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证明,否则不作为核定申报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正式学历。
第二十六条 公示
将评审委员会会议上评委表决通过的结果,通知各相关政工职评办公室,在需公示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个人年龄、学历、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资格、任现职年限、工作岗位及职务;近五年来政工研究成果及获奖情况;提前晋升者所具备的提前晋升条件;初次参评人员参评条件;转评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推荐单位考核意见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办公地址、邮编、电话等。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应实名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以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任职资格。公示结束后,若无异议,由各相关政工职评办公室出具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上报上一级政工职评办公室。
公示结束后,相应的政工职评办公室行文通知呈报单位,由呈报单位逐级通知申报人所在单位,并由相应的政工职评办公室向获得任职资格者颁发证书。
第二十七条 检查验收
每年的评定工作结束后,要逐级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重点内容包括:有健全的评审机构和办事机构;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规范的评审工作程序;完备的材料和手续;对人民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妥善保管有关档案资料;评定结果公布以后的社会效果;按中央规定落实受聘担任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等等。通过检查,总结经验,弥补不足。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政工职评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企业宣传处。主要职责是:起草制定全省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定、管理、培训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解释有关政策;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申报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人员条件材料的审查;负责高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颁发证书;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市、省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政工职评办公室分别设在各市党委宣传部负责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处、室)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的人事或政工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和省里的有关文件精神,起草制定本市、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对本市、本部门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申报人员条件的审查;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中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颁发任职资格证书;负责对本市、本部门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条 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政工职评办公室,分别设在县(市、区)党委宣传部负责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室以及市直有关部门的人事或政工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申报人员条件的初审;负责初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上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定文件精神在本地、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一条 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工职评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提高政策水平,增强纪律观念。
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把有关的政策通过适当形式,向广大政工人员和职工群众讲清楚,把申报和评定的全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做到政策标准公开、申报人员及其条件公开、评定结果公开,增强职评工作的透明度。
严格控制参评范围,不准随意开口子,防止乱搭车;坚决执行政策,不降低政治标准,不放宽条件。
严格审查申报人员提供的各种材料,防止弄虚作假,对虚报资历、假冒岗位、伪造学历、剽窃成果等不正当做法,查实后,取消其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骗取了任职资格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其任职资格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不能再申报政工专业职务资格。
认真听取群众反映的意见,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遵守关于党政干部勤政廉洁的规定,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收取评审费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准违反规定乱收费或巧立名目变相乱收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省政工职评办公室。
关于山东省企(事)业思想政治
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
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实施《山东省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暂行规定》(鲁宣发〔2018〕29号),结合我省实际,就全省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评定(以下简称政工职评)工作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申报的截止日期
1、政工职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2、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专业年限、在岗时间、研究成果发表时间等,认定的截止日期和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取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时间为每年的9月30日。
截止申报之日,年满60岁以上(包括退居二线或者返聘)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申报不再受理。
3、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和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材料,报省政工职评办公室的时间为每年的10月8日至12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关于思想政治工作岗位认定
由于基层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分工比较复杂,在具体工作中应发挥基层政工职评机构熟悉情况的优势,严格把握,区别对待,将是否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作为评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的唯一标准。
1、事业单位的申报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证明单位性质的相关材料。
2、不设专职党务干部的单位中主管思想政治工作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负责人,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和相关政工专业职务评定机构认定后,方可以参评。
3、在单位行政业务处室中兼任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以及工会、共青团等其他政工职务,已经评定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不再参加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定。
4、不易认定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申报人员,必须由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其主要岗位职务职责文件证明。
5、在单位内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组织人事部)、文体中心、老干中心等既有政工职能又有行政职能部门工作的申报人员,必须由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其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文件证明。
三、关于研究成果的认定和分数计算办法
1、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人员的研究成果,必须是在获得前一档次专业职务资格后到申报高一档次专业职务资格期间正式发表、出版和获(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或社会科学优秀研究成果奖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专著、调查报告等。初次参评人员的研究成果,必须是申报截止日之前5年内正式发表、出版和获奖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研究成果。
2、申报评定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正式发表、出版和获奖的研究成果每篇最低不少于1000字,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正式发表、出版和获奖的研究成果每篇最低不少于2000字,申报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正式发表、出版和获奖的研究成果每篇最低不少于3000字。
3、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研究成果分数按如下标准进行计算:
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1篇计8分,在省级报刊上发表1篇计6分,在市级报刊上发表1篇计4分,在县级报刊上发表1篇计2分;正式出版的政工专著每部计14分;担任主编、副主编编写出版的政工著作,每部计12分,每章计6分,每节(或1篇论文)计4分;由国家、省级和市级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出版的论文集中的每篇文章分别计6分、4分、3分。
获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表彰的优秀研究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分、9分、8分;获省级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表彰的或者获省级社会科学优秀研究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8分、7分、6分;获市级(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表彰的或者获市级社会科学优秀研究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4分、3分、3分;获县级(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表彰的优秀研究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2分、1分、1分。表彰只设优秀研究成果奖的,按二等奖计分。
2至3人合写的政工专著,每人按发表0.7部计分,4至6人合写的每人按发表0.5部计分;集体撰写的政工著作,主编按发表0.7部计分,副主编按发表0.4部计分;2至3人合写的论文、调查报告等,每人按发表0.5篇计分,4人以上合写的每人按发表0.3篇计分。
1篇作品在多处发表或者获2次以上表彰的不重复计分,只按其中发表(表彰)档次最高的计分。
正式发表、出版和获奖成果必须提供作品原件、获奖证书和颁奖单位的表彰文件原件。发表成果的报刊必须能在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查询到。
申报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只有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出版社正式出版和获奖的研究成果,方可计分,在增刊、合刊、论文集等发表的文章,不计分数,只做参考。
在内部资料上刊出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调查报告等,以及获其他有关部门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优秀研究成果,只作参考。
4、刊物级别的认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全国总工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央党校主管的报刊为国家级。除此之外其他中直部门主管的报刊为省级。由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新社、工人日报、农民日报、中国青年报出版发行的报刊为国家级,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为国家级。
省内大众日报社所属系列报刊、《支部生活》以及省人大、省政协、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总工会、省委党校主管报刊为省级,其他省直部门主管报刊为市级。全国“双一流”高校学报为省级,省属院校学报为市级,市属院校为县级。
对于主管主办单位为全国行业政研会、行业协会(如全国黄金系统政研会、全国纺织工业协会)等单位的刊物,按省级成果计分,对于主管主办单位为大型央企(如首钢总公司、中国兵器集团、中国航空工业集团等)的刊物,按市级成果计分。以此类推,省行业政研会、省行业联合会等主管主办的刊物,按市级成果计分,省大型国有企业主管主办的刊物按县级成果计分。
四、关于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的认定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主要指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人员在党、工、团等岗位上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年限。现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在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时,对其下列情况下的工作年限,可予充分考虑。
1、调至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之前,在新闻、出版、理论、教育、人事、政法、文秘、社会科学研究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年限。
2、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期间从正式提干之日起至转业的年限。
3、原在机关及事业单位中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在小型企业中担任厂级以上、大中型企业中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年限。
4、原在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年限。
5、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进入党校学习或在其他学校学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的年限。脱岗参加其他学习1年以上者,学习期间不计算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
五、关于初次参评人员和转评人员的评定办法
初次参加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定的人员,在其他条件都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申报及破格申报相应档次的政工专业职务资格。非初次参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只能逐级申报评定相应档次的政工专业职务资格。
初次参评人员:本次申报截止日之前3年内,从党政机关或部门等非参评单位调入或从部队转业到可参评单位并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任职的人员。上述人员申报及破格申报政工专业职务资格,除应符合有关规定外,其学历、专业工作年限及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年限应符合以下规定:
政工员任职资格: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
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8年。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
政工师任职资格: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7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5年;双学位获得者、研究生班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后,其取得前后学历期间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年限系数之和(简称政工系数)等于或大于1(具体算法见下面说明)。
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0年;双学位获得者、研究生班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8年;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或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其取得前后学历期间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政工系数等于或大于1。
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大学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5年;双学位获得者、研究生班毕业、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3年;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6年。或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其取得前后学历期间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政工系数等于或大于1。
初次参评人员其政工系数按以下方法计算:根据本人申报的政工专业职务资格档次,分别将按前学历、后学历申报评定相应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应具备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作分母(N),把取得前学历、后学历期间所实际从事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作分子(n),累计相加之和(n1/N1+n2/N2+……)即为政工系数。若政工系数等于或大于 1,可以申报评定相应档次的政工专业职务资格。
已获得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有关人员,现专职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在转评政工专业职务资格时,在其他条件都符合有关规定的同时,其政工系数应大于1/3。
申报评定政工师任职资格,其前后不同学历所规定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分母N)分别为:获得硕士学位、双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3年,大学本科5年,大专7年,中专15年,高中20年,初中25年。
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其前后不同学历所规定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分母N)分别为:获得博士学位3年,获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8年,大学本科10年,大专15年,中专25年,高中30年,初中35年。
申报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其前后不同学历所规定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分母N)分别为:获得博士学位6年,获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13年,大学本科15年,大专20年,中专30年,高中35年,初中40年。
申报截止日前5年内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者,在初次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时,可破格相应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具体按以下规定掌握:
为所在单位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和获全国思想政治工作方面个人荣誉称号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时,可破格所需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的20%;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时,可破格所需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的10%。获得省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荣誉称号或为单位获得省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者,申报政工师、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时,可破格所需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的20%、10%;对获得市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个人荣誉称号和为所在单位获得市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申报政工师任职资格时,可破格所需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的15%。为所在单位获同种不同级别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者,以及本人获同种不同级别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荣誉称号者,在破格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时,不能累积计算,只能按其中一个最高级别称号可破格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计算;为所在单位获不同种类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者,以及本人获不同种类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荣誉称号者,在破格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时,可以累积计算,但累积增加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不能超过申报相应档次政工专业职务所需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的30%。
六、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破格评定
个别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在申报截止日前5年内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政绩又属于单位工作骨干的人员,在其他条件都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经单位同意,可破格申报相应档次的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具体规定如下:
1、具备高中(中专)学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定政工师任职资格:①本人获得2项县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荣誉称号,或本人为单位获得2项县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或本人获得1项县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荣誉称号并为单位获得1项县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②本人获得1项市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荣誉称号。③本人为单位获得1项市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
2、具备大专学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①本人获得过2项市级或1项省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荣誉称号。②本人为单位获得2项市级或1项省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③本人获得1项市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荣誉称号并为单位获得1项市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
七、关于成绩突出人员的提前破格评定
获得上一档次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以来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者,在其他条件都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经单位同意,可提前破格申报评定高一档次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具体规定如下:
1、获得市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荣誉称号或为单位获得市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者,可提前1年申报评定政工师任职资格;获得省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荣誉称号或为单位获得省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者,可提前2年申报评定政工师任职资格。
2、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荣誉称号或为单位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者,可提前2年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获得省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荣誉称号或为单位获得省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者,可提前1年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获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荣誉称号和为所在单位获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者,享受提前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年限可以累积计算,但累积增加的年限不能超过3年。
3、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荣誉称号或为单位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者,可提前1年申报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
4、不具备规定学历破格又申报提前破格评定的人员必须具有符合条件的不同类型荣誉称号,不能以同一个荣誉称号既学历破格又提前破格晋升。
八、关于对“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荣誉称号”、“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和“为单位获得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者”的认定
1、“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荣誉称号”特指“优秀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干部”、“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纪检干部”、“优秀工会工作者”、“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优秀团干部”、“三八红旗手”等10种称号。“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荣誉称号”特指“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优秀(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文明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五一劳动奖状”、“五四红旗团委”、“三八红旗集体”等7种称号。为所在单位获得“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文明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五一劳动奖状”称号做出主要贡献者,系指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组织的书记和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职务的人员,以及宣传、组织、党办等科(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和在行政岗位上专职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获得“五四红旗团委”做出主要贡献者,系指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组织的书记和副书记、团委书记以及专职团委副书记。为所在单位获得“三八红旗集体”做出主要贡献者,系指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组织的书记和副书记、妇联主席或者女工委主任。为所在单位获得“优秀(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称号做出主要贡献者,系指担任(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专职副秘书长职务的人员。同一申报年度,一个企(事)业单位中享受1种集体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荣誉称号的人员总数不能超过3人,而且必须是单位获得该称号时本人在规定岗位上任职并发挥主要作用者。
2、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全国总工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表彰的称号为国家级,除此之外的其他国家行业部门的荣誉称号认定为省级,团中央、全国妇联表彰“五四红旗团委”、“五四奖章”、“三八红旗集体”、“三八红旗手”为省级荣誉称号。全国行业政研会分会表彰称号为市级。省级有关部门荣誉称号依据以上规定执行。
3、申报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要求的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必须为本人获得的不同种类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荣誉称号,或者为所在单位获不同种类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者,为所在单位获同种不同级别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者,以及本人获同种不同级别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荣誉称号者,只能按其中一个最高级别计算。
九、“科级事业单位中的主要负责同志”的认定
“科级事业单位中的主要负责同志”指科级事业单位中的党委书记,以及不设专职党务干部的单位中主管思想政治工作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总经理。
十、关于省直部门、单位政工职评工作的几个问题
1、省直有关部门经省政工职评办公室同意后,可以成立政工专业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
2、没有成立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省直部门,其政工职评相关工作委托济南市政工职评办公室负责。
3、人事关系隶属省直部门管理的参评单位,其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必须由省直部门政工职评办公室统一推荐申报。
十一、关于考试的有关规定
1、考试对象
申报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人员(定职者除外)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后没有晋升至高一档次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者,无需参加考试。
2、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按照申报档次进行分级。所有申报人员考试内容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史党建近现代史、时事政治、思想政治工作、政治经济学、市场经济、现代企业管理、企业文化、法律基础知识等相关知识;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或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加试哲学(含逻辑学)、教育学、心理学、伦理学和文学等相关知识;申报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加试一篇有关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论文。
试题类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正误题三种试题类型。
3、考试报名
每年4月上旬至5月上旬为考试报名时间。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登陆“厚道鲁商”官方网站 (http://www.vrlushang.com)或山东企业宣传网 (http://sdqyxc.dzwww.com)“政工职评”栏目下的“考试报名”页面进行注册报名,报名后可进行在线学习和模拟测试。
4、考试形式
局域网集中考试,实时答题,当场得分。试题从题库中随机生成,考试时间为一小时,成绩达80分以上(包括80分)为合格,不组织补考,考试成绩合格者方有资格申报参加相应档次的专业职务资格评定。
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在提交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知识考试答卷后按照要求撰写一篇不少于1200字的论文,论文可在考试电脑上撰写也可在考试答题纸上书写,时间为一个半小时。加试论文不当场判分,只作为高级评审委员会评价其是否具有任职资格能力的依据之一。
5、考试时间
正式考试通常于每年6月中下旬举行。
6、考试组织
各市、莱钢、兖矿等考点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其政工职评办公室负责。省直部门(驻地在济南市)申报人员考试工作委托济南市政工职评办公室组织。
(来源:厚道鲁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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