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嫁妆的财产性质怎么算,两口子闹离婚,嫁妆要当作共同财产分割吗?娘家人能不能把嫁妆要回来?
我们先来看一个特殊案例:
徐小姐和张先生登记结婚后不久,徐小姐的父亲从银行取出10万元交,交给女儿,作为陪嫁,让小夫妻俩用来买轿车。徐小姐不肯要,在买车当天,给她父亲打了欠条,当时张先生不在场,对妻子给岳父打欠条这件事不知情,后来汽车登记在张先生名下。过了半年,张先生以与妻子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老丈人一听到这事,觉得这女婿太不靠谱了,哪有结婚半年就要离婚的,不行,得把嫁妆要回来。于是他就在这起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间,将女儿、女婿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偿还自己10万元购车款。
请大家思考一下,这10万元属于夫妻两人欠娘家人的共同债务吗?还是女方个人财产?或是属于娘家人赠与给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呢?法院又会怎么判?
这个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徐小姐给父亲打了欠条。因此首先要理清的一个问题是,娘家人送嫁妆的行为,会不会因为这张欠条而从赠与行为变成出借行为。在这个案件中,老丈人取出10万元,是为女儿结婚买车准备的嫁妆款。虽然女儿为父亲出具欠条,但是欠条出具时女婿不在场,这张欠条并非建立在借贷关系的基础上,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因此,原、被告之间没有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而另一方面,轿车购买于两被告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并且,老丈人明确表示轿车作为女儿结婚的陪嫁,并将车辆登记在女婿名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而,这个案例中老丈人送购车款的行为,属于赠与而不是借贷。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没有再把嫁妆款要回去的道理。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老丈人的诉讼请求。
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这10万块钱究竟应该算徐小姐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算共同财产的话,假如双方最终离婚,这10万块钱可是要分割掉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中约定只赠与夫或妻一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嫁妆的认定标准一般是这样的: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认定为女方娘家对女方个人的婚前赠与,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所有;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娘家人没有明确表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那就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约定,则按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所以,本案中,这10万购车款是娘家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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