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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明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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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汇总

目录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1998年11月23日)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 2008年2月19日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2012年2月20日)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2015年12月17日)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公通字[1998]80号,1998年11月23日印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安部指挥、协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以及直接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规定:

  一、国内安全保卫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27种)

  (一)《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背叛国家案(第102条)

  2.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案(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第107条)

  8.投敌叛变案(第108条)

  9.叛逃案(第109条)

  10.间谍案(主要为发生在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的案件)(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第111条)

  12.资敌案(第112条)

  (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13.诽谤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

  1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第249条)

  15.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案(第250条)

  1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第251条)

  17.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第251条)

  (三)《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8.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第282条第1款)

  19.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案(第282条第2款)

  20.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第283条)

  21.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第284条)

  22.侮辱国旗、国徽案(第299条)

  2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的由治安局管辖)(第300条第1款)

  2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的由治安局管辖)(第300条第2款)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25.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案(第311条)

  (四)《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26.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案(第377条)

  27.战时造谣扰乱军心案(第378条)

  二、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74种)

  (一)《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 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走私假币案(第151条第1款)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虚报注册资本案(第158条)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第159条)

  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第160条)

  5.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第161条)

  6.妨害清算案(第162条)

  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第163条第1款、第2款)

  8.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第164条)

  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第165条)

  10.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第166条)

  1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167条)

  12.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案(第168条)

  1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第169条)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4.伪造货币案(第170条)

  1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第171条第1款)

  16.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第171条第2款)

  17.持有、使用假币案(第172条)

  18.变造货币案(第173条)

  19.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第174条第1款)

  2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案(第174条第2款)

  21.高利转贷案(第175条)

  2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176条)

  2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第177条)

  2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第178条第1款)

  25.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8条第2款)

  26.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9条)

  2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第180条)

  28.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第181条第1款)

  2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案(第181条第2款)

  30.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第182条)

  31.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第186条第1款)

  32.违法发放贷款案(第186条第2款)

  33.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第187条)

  34.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第188条)

  35.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第189条)

  36.逃汇案(第190条)

  37.洗钱案(第191条)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中的下列案件:

  38.集资诈骗案(第192条)

  39.贷款诈骗案(第193条)

  40.票据诈骗案(第194条第1款)

  41.金融凭证诈骗案(第194条第2款)

  42.信用证诈骗案(第195条)

  43.信用卡诈骗案(第196条)

  44.有价证券诈骗案(第197条)

  45.保险诈骗案(第198条)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

  46.偷税案(第201条)

  47.抗税案(第202条)

  48.逃避追缴欠税案(第203条)

  49.骗取出口退税案(第204条第1款)

  5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5条)

  51.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6条)

  5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7条)

  5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8条第1款)

  5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1款)

  5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209条第2款)

  56.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3款)

  57.非法出售发票案(第209条第4款)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

  58.假冒注册商标案(第213条)

  5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214条)

  60.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第215条)

  61.假冒专利案(第216条)

  62.侵犯商业秘密案(第219条)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6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221条)

  64.虚假广告案(第222条)

  65.串通投标案(第223条)

  66.合同诈骗案(第224条)

  67.非法经营案(第225条)

  68.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第228条)

  69.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第229条第1款、第2款)

  70.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第229条第3款)

  71.逃避商检案(第230条)

  (二)《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72.职务侵占案(第271条第1款)

  73.挪用资金案(第272条第1款)

  74.挪用特定款物案(第273条)

  三、刑事侦查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114种)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放火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2.决水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3.爆炸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4.投毒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6.过失决水案(第115条第2款)

  7.过失爆炸案(第115条第2款)

  8.过失投毒案(第115条第2款)

  9.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5条第2款)

  10.破坏交通工具案(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11.破坏交通设施案(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12.破坏电力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第119条第2款)

  15.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第119条第2款)

  16.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

  17.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

  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第120条)

  19.劫持航空器案(第121条)

  20.劫持船只、汽车案(第122条)

  21.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第123条)

  22.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1款)

  2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2款)

  2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5条第1款)

  2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7条第1款、第2款)

  26.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7条第2款)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 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7.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

  28.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条第1款)

  29.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

  30.走私贵重金属案(第151条第2款)

  31.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

  32.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第151条第3款)

  33.走私固体废物案(第155条第3项)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34.故意杀人案(第232条)

  35.过失致人死亡案(第233条)

  36.故意伤害案(第234条)

  37.过失致人重伤案(第235条)

  38.强奸案(第236条第1款)

  39.奸淫幼女案(第236条第2款)

  40.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第237条第1款)

  41.猥亵儿童案(第237条第3款)

  42. 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38条)

  43.绑架案(第239条)

  44.拐卖妇女、儿童案(第240条、第241条第5款)

  4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第241条第1款)

  46.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第242条)

  47. 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3条)

  48. 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5条)

  49.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条)

  50.侮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

  51.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2条)

  52.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第253条第1款)

  5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第255条)

  54. 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56条)

  5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57条)

  56.重婚案(第258条)

  57.破坏军婚案(第259第1款)

  58.虐待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60条)

  59.遗弃案(第261条)

  60.拐骗儿童案(第262条)

  (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61.抢劫案(第263条)

  62.盗窃案(第264条)

  63.诈骗案(第266条)

  64.抢夺案(第267条第1款)

  65.聚众哄抢案(第268条)

  66.敲诈勒索案(第274条)

  (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67.妨害公务案(第277条)

  68.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第278条)

  69.招摇撞骗案(第279条)

  70.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

  71.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

  7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第280条第2款)

  73.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第280条第3款)

  7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

  75.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6条)

  76.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第288条)

  7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1款)

  78.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第294条第2款)

  79.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4款)

  80.传授犯罪方法案(第295条)

81.盗窃、侮辱尸体案(第302条)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82.伪证案(第305条)

  8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第306条)

  84.妨害作证案(第307条第1款)

  85.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第307条第2款)

  86.打击报复证人案(第308条)

  87.扰乱法庭秩序案(第309条)

  88.窝藏、包庇案(第310条、第362条)

  89.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第312条)

  9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313条)

  9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第314条)

  92.破坏监管秩序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5条)

  93.脱逃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6条第1款)

  94.劫夺被押解人员案(第316条第2款)

  95.组织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1款)

  96.暴动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

  97.聚众持械劫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98.骗取出境证件案(第319条)

  99.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

  100.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

  101.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第323条)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102.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第325条)

  103.倒卖文物案(第326条)

  104.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第327条)

  105.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第328条第1款)

  106.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案(第328条第2款)

  107.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1款)

  108.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2款)

  (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109.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第368条第1款)

  110.阻碍军事行动案(第368条第2款)

  111.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第369条)

  112.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第372条)

  113.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114.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四、禁毒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12种)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案(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第349条第1款、第2款)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第349条第1款)

  5.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第351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第352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1款)

  10.强迫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2款)

  11.容留他人吸毒案(第354条)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第355条)

  五、治安管理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95种)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案(第125条第2款)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第126条)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第128条第1款)

  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丢失枪支不报案(第129条)

  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第130条)

  7.重大责任事故案(第134条)

  8.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第135条)

  9.危险物品肇事案(第136条)

  1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7条)

  1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8条)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1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40条)

  13.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

  14.生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

  1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第143条)

  1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

  17.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

  1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

  19.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第147条)

  20.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第148条)

  第二节 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1.走私淫秽物品案(第152条)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

  22.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

  23.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4.强迫交易案(第226条)

  25.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第227条第1款)

  26.倒卖车票、船票案(第227条第2款)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27.强迫职工劳动案(第244条)

  (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28.故意毁坏财物案(第275条)

  29.破坏生产经营案(第276条)

  (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30.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第281条)

  3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第290条第1款)

  3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第290条第2款)

  3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第291条)

  34.聚众斗殴案(第292条第1款)

  35.寻衅滋事案(第293条)

  36.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6条)

  37.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7条)

  38.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8条)

  39.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1款)

  40.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2款)

  41.赌博案(第303条)

  42.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第304条)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43.故意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1款)

  44.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第324条第2款)

  45.过失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3款)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46.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第330条)

  4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第331条)

  48.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第332条)

  49.非法组织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

  50.强迫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

  51.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第334条第1款)

  52.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第334条第2款)

  53.医疗事故案(第335条)

  54.非法行医案(第336条第1款)

  55.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第336条第2款)

  56.逃避动植物检疫案(第337条)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

  57.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第338条)

  58.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1款)

  59.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2款)

  60.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

  6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1条第1款)

  6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1条第1款)

  63. 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1条第2款)

  64.非法占用耕地案(第342条)

  65.非法采矿案(第343条第1款)

  66.破坏性采矿案(第343条第2款)

  67.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4条)

  68. 盗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5条第1款)

  69. 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5条第2款)

  70.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5条第3款)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下列案件:

  71.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1款)

  72.强迫卖淫案(第358条第2款)

  73.协助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3款)

  7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第359条第1款)

  75.引诱幼女卖淫案(第359条第2款)

  76.传播性病案(第360条第1款)

  77.嫖宿幼女案(第360条第2款)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78.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363条第1款)

  79.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第363条第2款)

  80.传播淫秽物品案(第364条第1款)

  81.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第364条第2款)

  82.组织淫秽表演案(第365条)

  (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83.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1款)

  84.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2款)

  85.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第371条第1款)

  86.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第371条第2款)

  87.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第373条)

  88.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3条)

  89.接送不合格兵员案(第374条)

  90.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第375条第2款)

  9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第376条第1款)

  9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第376条第2款)

  93.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9条)

  9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第380条)

  95.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第381条)

  六、边防管理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4种)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18条)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21条)

  3.偷越国(边)境案(第322条)

  4.破坏界碑、界桩案(第323条)

  七、消防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2种)

  《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失火案(第115条第2款)

  2.消防责任事故案(第139条)

  八、交通管理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1种)

  《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交通肇事案(第133条)

附:

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公安机关各有关业务部门侦查犯罪的职责,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安部的职责任务和部机关的机构设置情况,1998年10月26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确定公安机关内部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确定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

  公安部划分各有关业务部门案件管辖分工,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办案权与事权相一致。各有关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与其职责权限相一致,与其管理职能相一致。

  (二)明确责任,减少交叉,加强配合。各有关业务部门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要按照侦审体制改革的要求,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直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中间一般不再移送其他侦查部门,避免交叉扯皮、互相推诿,并应加强协作和配合。

  (三)充分考虑各有关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案件管辖分工,要综合考虑案件管辖的历史情况、机构设置以及各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警力。

  (四)充分发挥侦查部门和行政管理及技术部门的职能作用。为避免案件管辖过于分散,确定管辖刑事案件的部门主要是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刑事侦查和禁毒部门,治安、边防、消防和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与其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部分刑事案件。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信息通信部门虽然不承担案件管辖的任务,但对职能管理中发现的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的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并积极协助、配合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强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整体作战能力。

  二、关于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与协调问题

  由于《刑法》中有关罪名的规定和公安部侦查部门设置及其职责任务的实际情况,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必然产生部分案件的共同管辖问题,有必要对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进一步予以明确:

  (一)《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由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共同管辖。对于具体案件的立案,应当按照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及时侦破案件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管辖部门。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应当在立案查处工作中加强衔接和配合。

  (二)《刑法》第300条规定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中,利用迷信的犯罪案件由治安管理部门管辖,其他案件由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

  (三)《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治安管理部门在治安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也可以立案侦查。

  (四)《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由治安管理部门管辖,对特别重大案件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需要经济侦查、刑事侦查部门配合的,经济侦查、刑事侦查部门应当主动、积极配合。

  (五)《刑法》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偷越国(边)境案和破坏界碑、界桩案由边防管理部门管辖,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以外发生的上述刑事案件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边防管理部门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查获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和走私制毒物品案,由边防管理部门管辖。对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具有涉外因素的毒品犯罪案件,需要禁毒部门协助侦查的,禁毒部门应当主动、积极配合或移交禁毒部门处理。

  (六)各侦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刑法》第280条中规定的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相关联,应当一并立案侦查,不再移交。

  (七)《刑法》第305条、第306条、第307条、第308条规定的妨害司法活动的案件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但各侦查部门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此类犯罪的,应当一并立案侦查,不再移交。

  (八)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又犯新罪的,由看守所、拘役所立案侦查;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九)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的案件管辖分工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的案件管辖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办案中的几个程序问题

  (一)公安部各有关业务局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发布通缉令的,由各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以公安部的名义发布,刑事侦查局统一归口管理通缉令,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二)公安部各有关业务局在办案过程中需要采取边控措施的,由各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以公安部名义发布,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归口管理边控工作,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作出的拘留、逮捕决定,由刑事侦查部门负责执行;对于符合边控条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采取边控措施的,由同级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代为办理有关手续,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四)公安机关各有关业务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可以直接执行。

  (五)公安部各有关业务局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国际刑警组织配合发布通缉令或者协助办理其他有关事宜的,由各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国际刑警组织中国中心局负责办理。

  四、关于办案中的协作配合问题

  为及时、有效地侦破案件,打击犯罪,必须建立以侦查部门为主,行政管理和技术部门支持、配合的协同办案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和技术部门的作用,形成联合作战的格局。各有关侦查部门之间,为侦查办案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部门与侦查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整体优势。

  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出入境监督管理和查处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的职能作用,对管理中发现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的犯罪线索和案件,应当及时移交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并积极协助、配合刑事侦查部门的侦查工作。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在安全监察工作中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计算机犯罪案件,积极配合、协助有关侦查部门工作,并对计算机犯罪案件的有关取证和鉴定,以及为侦查部门办理案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行动技术部门和信息通信等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侦查部门,充分发挥行动技术手段和信息通信等技术手段在侦破案件中的独特作用,为办案服务。侦查部门也应当加强与行动技术和信息通信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

  各侦查部门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和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通过协商,妥善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报请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协调或者确定管辖。各侦查部门和技术等部门,对办案单位提出的协助、配合请求,要主动、积极办理。要做到分工不分家,正确处理管辖分工与相互配合的关系。

  请各地严格按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确定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并认真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1998年11月23日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

(2008年2月19日公安部【2008】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以下简称《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简称《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正案(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

  1.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

  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在办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件过程中,发现资助恐怖活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修正案(六)》第5条,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

  4.虚假破产案(《刑法》第162条之二,《修正案(六)》第6条)

  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修正案(六)》第7条,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修正案(六)》第8条,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之一,《修正案(六)》第9条)

  1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

  1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5条之一,《修正案(六)》第10条)

  12.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1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1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

  15.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

  16.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修正案(六)》第11条,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17.骗购外汇案(《决定》第1条)

  18.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19.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20.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修正案(六)》第13条,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2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187条,《修正案(六)》第14条,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22.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修正案(六)》第15条,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2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

  2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

  二、治安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134条第2款,《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之一,《修正案(六)》第3条)

  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修正案(六)》第4条)

  5.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刑法》第244条之一,《修正案(四)》第4条)

  6.开设赌场案(《刑法》第303条第2款,《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7.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342条,《修正案(二)》,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在已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8.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刑法》第344条,《修正案(四)》第6条,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9.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刑法》第344条,《修正案(四)》第6条)

  10.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刑法》第345条第3款,《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

  三、刑事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

  1.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取消投毒罪罪名)

  2.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

  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

  4.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7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

  5.走私废物案(《刑法》第152条第2款,《修正案(四)》第2条,取消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6.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刑法》第262条之一,《修正案(六)》第17条)

  治安管理部门在办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工作中,发现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刑事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7.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刑法》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

  8.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刑法》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

  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刑法》第312条,《修正案(六)》第19条,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10.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刑法》第369条第2款,《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

(2012年2月20日印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

1.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第2款,《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

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条第4款,《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3.逃税案(《刑法》第201条,《修正案(七)》第3条,取消偷税罪罪名)

4.虚开发票案(《刑法》第205条之一,《修正案(八)》第33条)

5.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10条之一,《修正案(八)》第35条)

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224条之一,《修正案(七)》第4条)

二、治安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条,《修正案(八)》第24条,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2.强迫劳动案(《刑法》第244条,《修正案(八)》第38条,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修正案(八)》第41条)

4.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第1款,《修正案(七)》第11条,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5.污染环境案(《刑法》第338条,《修正案(八)》第46条,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6.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刑法》第375条第2款,《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7.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刑法》第375条第3款,《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发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三、刑事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

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刑法》第151条第3款,《修正案(七)》第1条,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2.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刑法》第234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

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

5.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刑法》第262条之二,《修正案(七)》第8条)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治安管理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刑事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治安管理部门在办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中,发现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刑事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四、网络安全保卫局管辖下列案件:

1.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刑法》第285条第2款,《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

2.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刑法》第285条第3款,《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

五、交通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

危险驾驶案(《刑法》第133条之一,《修正案(八)》第22条)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

(2015年12月17日印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内安全保卫局、反邪教局管辖下列案件

  1.宣扬极端主义案(《刑法》第120条之三,《修正案(九)》第7条)

  2.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案(《刑法》第120条之四,《修正案(九)》第7条)

  3.强制穿戴宣扬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案(《刑法》第120条之五,《修正案(九)》第7条)

  4.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案(《刑法》第120条之六,《修正案(九)》第7条)

  5.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案(《刑法》第300条第2款,《修正案(九)》第33条第2款,取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

  6.拒绝提供极端主义犯罪证据案(《刑法》第311条,《修正案(九)》第38条)

二、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

  帮助恐怖活动案(以资助方式实施的帮助行为,《刑法》第120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九)》第6条,取消资助恐怖活动案)

三、治安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

  1.组织考试作弊案(《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第2款,《修正案(九)》第25条第1款、第2款)

  2.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刑法》第284条之一第3款,《修正案(九)》第25条第3款)

  3.代替考试案(《刑法》284条之一第4款,《修正案(九)》第25条第4款)

  4.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刑法》290条第3款,《修正案(九)》第31条第2款)

  5.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案(《刑法》第290条第4款,《修正案(九)》第31条第3款)

  6.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案(《刑法》第381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2条,取消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

  取消原由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嫖宿幼女案(《修正案(九)》第43条,取消嫖宿幼女案)。

四、刑事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

  1.强制猥亵、侮辱案(《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九)》第13条第1款、第2款,取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之一,《修正案(九)》第17条,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刑法》第260条之一,《修正案(九)》第19条)

  4.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刑法》第280条第3款,《修正案(九)》第22条第3款,取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

  5.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案(《刑法》第280条之一,《修正案(九)》第23条)

  6.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刑法》第283条,《修正案(九)》第24条)

  7.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九)》第32条)

  8.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案(《刑法》第302条,《修正案(九)》第34条,取消盗窃、侮辱尸体案)

  9.虚假诉讼案(《刑法》第307条之一,《修正案(九)》第35条)

  10.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刑法》308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九)》第36条第1款)

  11.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刑法》第308条之一第3款,《修正案(九)》第36条第3款)

五、网络安全保卫局管辖下列案件

  1.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刑法》第286条之一,《修正案(九)》第28条)

  2.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刑法》第287条之一,《修正案(九)》第29条)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刑法》第287条之二,《修正案(九)》第29条)

六、禁毒局管辖下列案件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刑法》第350条,《修正案(九)》第41条,取消走私制毒物品案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边防管理部门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查获的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由边防管理部门办理。

七、反恐怖局管辖下列案件

  1.帮助恐怖活动案(以培训招募、运送人员方式实施的帮助行为,《刑法》第120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九)》第6条)

  2.准备实施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二,《修正案(九)》第7条)

  3.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三,《修正案(九)》第7条)

  4.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服饰、标志案(《刑法》第120条之五,《修正案(九)》第7条)

  5.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案(《刑法》第120条之六,《修正案(九)》第7条)

  6.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案(《刑法》第311条,《修正案(九)》第38条)

  原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刑法》第120条),一并交由反恐怖部门管辖。

  办案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由其他部门管辖的案件,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条第2款规定的并案侦查情形的,可以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其他有关办案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发现主要犯罪行为通过网络实施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案,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组织考试作弊案,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代替考试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以及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的,可以立案侦查,其他有关办案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和本规定的要求,确定本级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对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综合考虑当地有关部门办案力量、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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