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漳州全市法院集中审理宣判一批涉毒品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通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6月23日被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3月27日被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4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13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杨某通在漳浦县佛昙镇先锋村,将0.1克海洛因以人民币150元价格卖给杨伟龙。2017年11月16日因吸食海洛因被移送强制戒毒,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
【裁判结果】
漳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通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通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杨某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杨某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
来源:漳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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