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果洛州首列因鉴定意见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而被予以排除,导致被告人宣告无罪案宣判结案。本案一审由久治县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告二被告人无罪,后经久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诉至果洛中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法庭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抗诉理由不能成立,维持一审判决,宣告二原审被告人无罪。
自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果洛州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保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公开公正的进行认定。
2018年4月3日,原审公诉机关就原审被告人其某、三某犯盗窃罪一案向我院提起抗诉。我院于同年6月8日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在审理过程中,围绕盗窃行为确实存在,但鉴定人未签字、盖章的价格鉴定意见是否能作为本案关键证据定罪量刑为争议焦点,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理认为,证据作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材料,是在司法裁判中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为了能够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证据必须合法、有效,并具关联性。尤其在侵财案件中,所侵占的物品数额的鉴定意见是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人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如何科以刑罚的证据链条中的重要一环。本案关键证据鉴定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不能合法的为案件盗窃数额提供有效的依据,因此,果洛中院维持一审判决,宣告原审二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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