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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层妖塔》字体侵权,书法家一举将电影制作方等4个团队告上法庭,最终获赔14万。事件一出,网上议论纷纷,书法家如此维权该不该?别急,小编带您看看去。
案件详情:
起诉——未经授权使用七个登记字体
2013年12月,向佳红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作品名称为“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的作品著作权登记。向佳红日前告诉媒体记者,他已在此套字体库中明确署名此套字体仅用于学习交流使用,商业使用需经其授权,同时留有其联系方式。
电影《九层妖塔》上映后,向佳红发现在该电影出现的道具《鬼族史》图书、《华夏日报》都使用了自己的书法作品:
“鬼”、“族”、“史”、“华”、“夏”、“日”、“报”。他认为,影片的制作、发行、投资和传播方未经过他许可,也未署名,侵犯了他对上述书法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
此后,他将梦想者电影(北京)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4被告共同支付版权使用费50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要求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判决出炉:7个单字属于美术作品
被告道歉并赔偿14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
在本案中,向佳红主张权利的7个单字在断笔方式,布局结构,笔画粗细、曲直、长短以及繁简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了独特的艺术美感,呈现出了不同于传统行书及其他常见字体的独创性表达,融入了书写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经对比,电影及预告片的道具使用的7个单字与向佳红涉案单字在字形整体结构,偏旁部首比例,笔画的长短、粗细、曲直选择等方面均无明显区别,可认定这7个单字是向佳红的7幅书法作品。
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制片者通常会以片头、片头字幕或屏幕标注等方式为作者署名。四被告在使用涉案书法作品时未以适当方式表明向佳红是该作品的作者,侵害了其署名权。同时,法院认为4被告使用涉案单字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4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在报纸上登载声明的义务,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向佳红14万元。
法律tips:
书法作品到底属不属于个人美术作品?创作者享不享有著作权呢?
书法的书写虽然受限于汉字本身笔画和结构上的固定搭配,但书写者仍借助具体的线条、点画等,在字形结构、偏旁部首比例、笔画长短、粗细选择、曲直设计等诸多方面进行调整和创造,融入自己的选择和判断,表现出独特艺术美感,体现出书写者自己的个性,从而具有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小编有话说
实际上,《九层妖塔》制作方并不是第一次惹上官司了。早在电影宣传期间,原著作者天下霸唱就因作品署名问题将制作方一举告上法庭;刚放映不久又因为插曲原因赔了作曲者一大笔钱。由此看来,公众对自身知识产权十分之看重!
判决日前一出,网友们也纷纷加入讨论的行列中。有的人觉得罚得好,向佳红对其独创的具有符号性的美术作品申请专利,是十分正当且值得学习借鉴的方法,对美术界人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探索出了新的路径;也有人觉得这位书法家过度维权了。那屏幕前的您怎么看呢?
部分资料来源:亚洲文旅网
小编:李妍 / 华南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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