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4月17日《马关条约》签订后,中国再次陷入被帝国主义列强瓜分的狂潮。而此时胶州湾地区进入了德国视线。
1897年11月14日,德国以两名德籍传教士在山东被杀为借口,派军舰强行占领胶州湾。
1898年3月,德国政府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中德《胶澳租界条约》。
1899年德皇威廉二世下令将胶澳租借地的新市区定名为青岛,青岛由此而来。
1914年一战爆发,北洋政府宣布中立。
1914年8月15日,日本向德国下达最后通牒,要求德国舰艇即刻从日本和中国海面撤出,德国政府必须将胶州湾租借地无条件转给日本接收。德国并未理睬。
8月23日,日本向德国正式宣战。
9月2日,日军在山东龙口一带沿海登陆,并向青岛和胶济铁路一线进兵。
11月7日,在青岛驻扎的德军向日军投降。日本接管了德国在山东所获得的的一切权益。
1915年1月18日,日本向北洋政府提出了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在日本的武力威胁和威逼利诱下,以日本对其称帝的支持为条件,袁世凯几乎全部接受了日本提出的无理要求。
1918年9月24日,日本政府以提供借款为条件,迫使段祺瑞政府同日本政府达成了中日两国关于山东问题的换文。
1919年,尽管有日本的阻挠,中国仍然以战胜国的身份参加了巴黎和会。在和会上中国代表团就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山东主权等一系列合理诉求与各国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1919年4月22日正式讨论山东问题的会议上,主导巴黎和会的美、英、法等国断然拒绝了中国代表团的方案。消息传回国内,引发了“五四”爱国运动。掀起了中国反帝爱国运动的新高潮。
1922年2月4日,中日双方的谈判代表正式签署了《解决山东悬案条约》。
全文如下:
第一条 胶州租地。
(一)日本以前属德国胶州租地交还中国。
(二)中日政府各派委员会同清理,移交胶州租地行政及公产等项事宜,并解决一切需乎清理之事。在本条约发生效力后,中日委员应立即齐集。(三)上述移交及清理应赶速办理完竣,无论如何,不能迟至本条约发生效力六个月以后。(四)日本政府愿将胶州租地行政机关之案卷,为移交上及日后行政所必要者,交付中国。此项交付,在交付胶州湾土地后行之。
第二条 公产。
(一)日本政府允以胶州租地内一切公产,包括土地建筑工程设置等等,无论前属德有或日本管有期内所购得建造者,一律交给中国,惟本条第三款所列者,不在此项。
(二)移交公产,中国不任何项赔偿,惟(甲)日本官厅所购置建造者,(乙)日官所改修扩增者,不在此限。属于(甲)(乙)两项者,中国政府应按日本政府所支出之实费斟酌,继续损耗成数酌给相当赔费。
(三)胶州租地内此等公产,其属于设立日本领事馆所需要者,日本政府得保留之,日人社会所特需之学校、寺院、墓地等项,亦准日人社会保留之。此条详细事宜,由本条约所规定之中日委员联合办理。
第三条 日本军队。日本军队连同驻防胶济沿路之日本宪兵,应于中国派有兵警接防铁路时,赶即撤退。中国兵警之接防,日军之撤退,可以分段为之。分段撤除日期,应由中日得力官员协订。日军之全部撤清,应赶于签订本条约之三个月内为之。无论如何,不能迟至签订本条约之六个月以后。青岛日守备队应于移交胶州租地行政权时,同时撤清。万一不及,至迟亦不能过移交行政权之三十日以外。
第四条 海关。
(一)本条约发生效力后,青岛海关即完全成为中国海关之一部分。
(二)一千九百十五年八月六日,中日所订青岛海关临时合同,本条约发生效力后,应即废止。
第五条 胶济铁路。日本以胶济铁路支路,及一切附属财产,如码头货栈等项交还中国。中国以上述铁路财产之确实价值,贴还日本。德人所留铁路财产之确实价值,现估定为五千四百万金马克,中国于贴还此数而外,并贴还日本管路时期中之重大增修实费,惟须酌除损耗计算。上述之码头等项产业,除为日人所增修者外,交还时不须贴费。日人曾作重大之增修者,中日政府各派委员三人,共同组成铁路委员会,按照上所规定,评定铁路财产价值,并办理移交此等财产事宜。此项移交,应赶速完成之,无论如何,皆当在本条约发生效力之九个月以内。中国在此项移交完成时,同时应以贴还日本之国库证券,交给日本。此项证券,以此项铁路财产为担保,分期十五年清偿。但在发行此券满五年后,中国得一次清偿之,惟须于六个月前预为通知。在此项国库证券完全赎回之前,中国应选任一日人为事务长,一日人为会计长,会同中国会计长共同办事。此项日员,统归中国局长指挥管辖监察,有相当理由时得免其职。上述国库证券之详细条款另定之。本条所列诸事,须由中日当局协定者,应赶速协订之,至迟当以本条约发生效力后六个月内为限。
第六条 胶济支路。高徐、济顺两支路之让权,归国际新银团接受,其余件由中国政府及银团自定之。
第七条 矿山。淄川坊子金岭镇矿山之采矿权,前由中国许与德国者,移交于中国政府特许之公司接办。日人在此公司之股本,不得超过中国股本之数。此等办法条件,由中日委员协定之,此项委员在本条约发生效力后,应即齐集。
第八条 开放前属德国之租地。日本政府表示无意设立日本专管或公共居留地于青岛,中国政府表示,愿公开前属德国之胶州地全部,准外人在此区域以内自由居住、经营工商业及其他合法职业。凡外人在此区域,合法公道取得之权利,无论在德国租借时期,或日本军事古领时期取得者,皆尊重之。日人所得此等权利之效力与地位问题,由中日联合委员协定之。
第九条 盐场。制盐在中国为政府官业,日本公司日本人沿胶州湾所经营之盐场,统由中国政府备价收回。惟日人对于此等盐场所出者,得购买相当数量,另定相当办法办理之。商订此等办法,并实行移交盐场,由中日委员赶速办理,至迟须本条约发生效力之六个月内竣事。
第十条 海电。日本表示凡前属德人之青岛至烟台,及青岛至上海间海电权利之益,均归中国,惟此两线中有一部分为日本利用,作青岛佐世保间之海线者不在此例。青岛佐世保海电之办法,由中日委员协订之,惟须尊重现在有效之中外条约。
第十一条 无线电台。青岛济南之日本无线电台,应在该两处日军撤退时交给中国,中国给以相当赔偿,其数由中日委员协订之。
附约如下(按:附约电文缺一项)
(一)日本表示放弃德国依据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中德条约所取得之供给人才、资本、材料之优先权。
(二)电灯电话等事业,概皆交还中国,电灯、屠宰场、洗衣厂在市政机关成立时交还,按中国公司法酌立公司办理,归市政机关监督管理。
(三)电话事业,交还中国政府,中国政府对于电话之扩张改进,有关公益者,外人如有请求,中国政府当酌量允行。
(四)中国政府表示,凡道路、沟洫、自来水、公园、卫生设备等项公共工程,由日政府交还中国政府者,青岛外侨得举相当代表襄理。
(五)中国政府表示,中国海关总税务局,准许青岛日商用日文向海关陈述,并依此趋向选用职员。
(六)胶济铁路中日委员会,对于条约应行协订之事宜,如不能协订者,应由两国政府以外交手续订之。在决定此等事时,必须参酌三国专门技师之同意。
(七)日本政府表示,胶济支线之烟潍铁路,可由中国自行建筑,若用外资,国际新银团可以承借。
结语从1898年3月,德国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中德《胶澳租界条约》。到1922年2月4日,中日两国代表在会外正式签署了《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山东问题从产生到解决经过了24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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