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二中院审理的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军、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1期刊载。该案由庄龙平法官担任审判长,杨喆明法官承办,肖光亮法官为合议庭成员。至此,上海二中院已有51件案例被《公报》刊载。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德力西公司要求上海博恩公司在减资范围内对江苏博恩公司未付清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该项诉讼请求,对其他诉讼请求均予支持。上海德力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公报》刊登该案例的“裁判摘要”指出:
一、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
二、公司减资时未依法履行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的义务,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的,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该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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