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破坏输油管道,多次盗取原油牟利。近日,高唐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尚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作出判决,判处尚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经了解,2015年9月至11月,尚某伙同王某、高某、时某(三人已判决)、董某(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在高唐县鱼邱胡办事处胡庄村租赁两处民房,采取在中国石化临濮线输油管道上钻孔、安装阀门,并用顶管机铺设管道的手段,多次盗窃该输油管道的原油。
据此,尚某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尚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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