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律师说平台收到很多关于“五险一金”的咨询,很多咨询者表述目前就职的公司,只给买了“五险”,但是不给买“一金”,公司层面回复只有央企、国企、事业单位等才必须买公积金,私企可以不买。
公司真的可以不给员工购买公积金吗?公司不为员工购买公积金会受到处罚吗?为此律师说平台特邀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的李永健律师为大家解惑:
我们通常说的“五险一金”,这其中的“一金”就是指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义务缴纳公积金。但是,在现实中绝大多少用人单位并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公积金,作为用工单位则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可买可不买或者说是公务员及国有企业职工的特殊福利再或者为了减少单位经营成本等原因而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殊不知,这不但是对职工权益的严重损害也具有违法性,甚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也就是说,在为员工缴存公积金这件事情上,不存在私企可以不缴的情况,法条中的单位类型都有义务缴存公积金。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单位不为员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员工可搜集证据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第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是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样,事关着我们的切身利益,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样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
住房公积金并不是那样可缴可不缴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要给员工缴纳。相关的法律的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20条,这些条款都很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要办理公积金的缴存登记、需要设立公积金的账户、每月汇缴公积金等事项,都强调的是“应当办理”(在法律上的“应当”也就是“必须、强制”的意思);因此,住房公积金也是强制缴纳的。
单位如果不依法给职工缴纳公积金,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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