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期,《易经》中有“蒙以养正”的说法,蒙就是指未成年。同时《周礼》也记载了“三赦”制度,“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毫,三赦曰蠢愚”;同时规定:七、八岁的儿童可免受连坐为奴之罪。
春秋战国,相关律法这样说:“凡国,都皆有掌幼,士民有子,子有幼弱不胜养为累者,有三幼者免妇征,四幼者尽家无征,五幼又予之葆,受二人之食,能事而后止。”什么意思呢?如果有3个小孩,母亲免除赋役;如果有4个小孩,全家免除赋役;如果有5个小孩,国家为其配备一个保姆,并提供两个人的口粮,直到小孩能够生活自理为止。
秦朝,根据身高来判断是否成年,一般标准为六尺,六尺以下为未成年,以上为成年,规定和汉朝相似。“若年不盈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意思是对不满十七周岁的幼者,不施肉刑。“吏、民有罪年不盈十岁,除其杀人,完为城旦春。”即不到十周岁的儿童,除犯杀人罪以外,不负刑事责任,并排除十岁以下儿童的死刑和肉刑。
汉景帝后元三年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鞠系者,颂系之。”“颂”通“容”,从该规定可看出:八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在执行刑罚时可以不带刑具。
魏晋时期,《魏书·刑罚志》记载“年十四以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上,非杀人不坐。也就是说:“不满14周岁的,执行刑罚都减一半来执行。”
唐朝对未成年人保护比较到位。比如《唐律疏议》就指出:1、对年满10岁而不满15岁的未成年人通过收赎等办法减轻刑罚。2、对年满7岁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若犯反叛、谋逆、杀人等应判死刑的极其严重之罪的,要经过上请的程序,由皇帝核准,才能判处死刑;若犯盗、伤人等次严重之罪的,则应采用以赎代罚的原则处理(就是花钱买刑,有点像西方的辩诉交易);如果犯其他罪行,一律免予处罚。3、对未满7周岁的人,即使犯死罪也不处罚
宋朝,《宋刑统》直接规定:对孕妇和老幼残疾人不许决杖,刑讯对象排除七十岁以上老人、十五岁以下少年。
明清法律都规定年龄在七十以上的老人,十五岁以下的小孩或者身体废疾者,如有犯罪情节,官司并不合用刑拷讯,只根据现有的证据来判刑。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如七岁犯死罪,八岁事发,不予追究。十岁杀人,十一岁事发,仍得上请。十五岁时作贼,十六岁事发,仍可收赎。
那么,我们现行的法律对未成年犯罪如何规定的呢?未满14周岁的一律不认为是犯罪,也不许处罚,只是责令他的家长好好管教,或者交给社区矫正机构去矫正孩子的三观;已满14周岁却不满16周岁的,除了犯放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贩卖毒品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8项罪的,认为是犯罪却不予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该判啥罪判啥罪,该处罚处罚,只不过应该从轻减轻处罚。
本来从古到今,人们都普遍支持对孩童的保护。不过2014年,民法进行修改,其中将无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原来的10岁降到了6岁,一下降了4岁。专家学者以及普通民众对这一修改持赞同态度;不过也提出质疑:刑法中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也应该进行一些修改了。
孩子犯罪
为啥要修改呢?
首先,大家普遍的观点就是现在的未成年人都比较早熟,他们差不多8岁就已经对社会上大部分事物有了认识。社会上也发生大量孩子杀人犯罪事件。而现行刑法规定:14周岁前孩子干啥事无罪。显然与现代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其次,现代社会有很多人利用孩子去干一些坏事,比如让孩子去贩卖毒品,让孩子去杀人,让孩子去抢劫。如果对孩子的刑事责任年龄定位在14周岁,显然不利于社会的稳健发展,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会让社会陷入人人自危状态。
至于,孩子犯罪几岁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呢?这个问题留给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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