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生活总有些不如意,有的人平平淡淡走完了一生,有的人却最终分道扬镳。离婚时,有的人和平分手,而有的人却因各种原因而起争执,在双方对财产归属争执不下时,一方为了保障孩子的利益,要求将夫妻共同房产约定跟子女所有。另一方为了快速离婚,往往对此作出了妥协,同意将约定某处房产归孩子所有。成功离婚后,有些人就开始对孩子的房子动心思,想方设法把房子要回来或者不给孩子过户。
反正这种争论,上了法庭,都是谁也说不服谁。如果当初不把房子给孩子,谁会同意离婚啊?肯定是拖死另外一方啊!而赠予合同之所以能任意撤销,是因为它是一种单务合同,就是一方在付出,另一方纯获利的合同,但离婚协议就显然不是了。
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
但若想避免这样的纠纷,若有这样的约定还是建议先到公证处把离婚协议公证,后去民政局离婚。这样在一方不履行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另一方应以自己名义起诉对方履行离婚协议,而不是以子女受赠人的角色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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