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劳动律师团队——风险防范操作指引1
员工入职背景审查操作指引
一、法律风险
员工入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应聘者身份未尽审查,将面临什么法律风险?
1、对应聘者身份未尽审查的法律风险,弟弟用哥哥身份入职,发生工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录用未离职的劳动者产生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录用未离职的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录用违反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的法律风险。
4、未严格审查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法律风险,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律师观点
洛阳劳动争议专业律师团队,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答疑解惑:
员工入职过程中,用人单位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1、员工入职后向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最后服务单位的离职证明、婚姻生育证明、甲方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将有关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按甲方提供的《员工招收登记表》,由本人如实填明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2、应对员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入职审查。企业员工身份情况审查、员工健康状况审查、毕业学历证及相关职业资格审查、入职工作履历审查、员工与其他单位是否存在未解除或者竞业限制情况审查。
3、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具有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告知劳动者相关内容,如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等。即使劳动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动告知。同时,还应积极采取书面方式保存告知行为的证据。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损害赔偿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律师介绍
洛阳蓝益劳动维权团队是洛阳专注于劳动维权的公益律师团队,秉持公益、专业、高效执业理念,是由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发起成立,多名热爱公益事业的资深律师组成,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让每一个人都能请的起律师,都能用得起律师,是我们蓝锐公益律师的“中国梦”。
洛阳蓝益劳动维权律师团队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长夏门863创智广场1栋22层
网址:www.lanruilawyer.com E-mail:524749081@qq.com
律所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5538850277 0379-80895148
声明:
本文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原创,责编|郭世斌,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你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