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不二给大家来讲讲在二战时期,日本实施的慰安妇制度违反了多少条国际法。日本的慰安妇制度在二战时期给亚洲各国的很多女性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在战争结束之后,很多慰安妇幸存者也多次到日本东京最高法院起诉日本政府,但都通通败诉了,直到现在,日本政府在种种历史证据面前,依旧不承认二战时日军在亚洲各国犯下的这些罪孽。
接下去我们就来说说,在二战时日本的慰安妇制度违反的六条国际法。
第一:侵犯人权
在欧洲进行了资产革命以后,人权被称之为人与生俱来与不可剥夺的权利,比如美国颁布过《独立宣言》,法国颁布过《人权宣言》、英国颁布过《人生保护法》,其中都是以人生而平等,应享有自由、财产、安全等权利。
欧洲对于人权的思考是建立自近代欧洲在近代入侵非洲,在非洲大量掠夺黑人建立的奴隶制,使黑人遭受了长达3世纪的不公平待遇,于是由国际公约开始制定反奴隶制度的条款,制定了制止贩卖奴隶条款,如:1890年的《布鲁塞尔公约》。
第二:违反人道法
在1912的《海牙公约》当中,“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就作为过规定:所有国家不得以使用任何方式攻击不设防城市(喊下级城市与住宅),禁止在战争中强制妇女做出违背意愿的事,并强调了禁止对于生命及家庭名誉的侵害。
日本的慰安妇制度对大量妇女进行大量的囚禁,并且强迫性的违背了亚洲各国妇女充当军妓,这显然是违反了上述的国际人道法规。
第三:违反国际惯用的保护妇女儿童权利法规
1904年的时候,世界几大主要国家在巴黎召开了一场争取妇女权利,禁止贩卖妇女的会议,并且在1910年正式通过了《关于取缔为经营丑业而买卖妇女的国际协定》,协议中包含了禁止引诱未成年妇女(含21周岁以下)从事丑业,禁止使用暴力、胁迫、滥用权力及其他一切强制手段让妇女从事丑业。
而关于禁止买卖妇女卖淫在1919列入的《凡尔赛条约》中的《国际联盟条约》中,提到的关于成年妇女的年龄,规定为满21岁。而在二战中,日军强迫征用的慰安妇中,含有大量的未成年女子。
第四:违反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禁止强迫劳动公约》
在1929年,国际劳工组织因看到大量殖民地国家人们被殖民国强制离开家园,到异地异国从事强制劳工一事,向国际劳工工会递交了报告书。于是在1930年正式通过了《禁止强迫劳动公约》,日本于1932年同意签订加入这一公约。
但是在二战的时候,日军采用的种种暴力强迫手段,强制威胁中国妇女远离家乡到日占领区充当性奴隶,这早已违反了《禁止强迫劳动公约》中所签订的条款。
第五:慰安妇制度是战争犯罪
1928在巴黎通过的《非战公约》废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手段,从而扩大了战争犯罪的范畴,其中包括使用毒气或其他被禁止的武器,杀害或虐待战俘,攻击和屠杀平民等等一切手段。
在日本侵华期间,日本基于战争劫掠、监禁、屠杀中国各族妇女,剥夺了她们作为人的尊严和权利,这已经构成了战争犯罪,而日本实施的慰安妇制度,便是比以上罪责更加严重的犯罪。
第六:违反禁止奴隶交易的国际公约
日本曾经在1919年签订过《圣日耳曼公约》,这份公约中规定,各国应承诺设法消除奴隶制度和海上与陆地的奴隶贩卖,这份公约日本是签字国之一,并且在1926年再次签订了《禁奴公约》,重申了《圣日耳曼公约》当中的内容。
而日本的慰安妇制度便是强制使妇女均为了军队的性奴隶的获取、运送使用、买卖人口的制度,所以,这种强征性与强迫性的行为都是违反了《禁奴公约》各项内容。
资料来源:《台湾慰安妇报告》、《慰安妇问题研究》、《侵华日军慰安妇问题研究》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