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民间借贷的新闻有很多,大家都知道山东聊城的暴力催收案、前段时间的裸条风波。说白了这些都是高利贷,高利贷古来有之。
最早记载出现在《史记》中,汉景帝前元三年(公元前154年),西汉王朝爆发了“七国之乱”。朝廷打仗把国库的钱都用完了,可战争还在继续,打仗时要钱的,没钱怎么办呢,总不能眼睁睁的看着大好的江山被别人夺去了,真的很头疼啊?最后只好向民间的有钱人借钱,但是那些有钱却不给面子,不肯借。为什么呢,因为现在战争的形式还很不明朗,谁赢谁输还不一定呢,万一把钱借给了朝廷,他输了不就一毛钱都收不回来了吗,到时候还得被胜利的叛军收拾。真是把人急死了,这时候有一个母颜氏的大土豪,说国家有难,理应相帮,但是我的钱也是辛辛苦苦挣来的,要求要十倍利息。那好吧十倍就十倍。保住江山要紧啊,结果3个月后,吧叛军镇压下去了。母颜氏也得到了巨额的报酬。这是有史记载的第一笔高利贷。
由此,人们看到了放高利贷的甜头,便迅速流行,成为西汉官僚、土豪获取财富的重要途径之一。
到了南北朝的北魏时期,高利贷的现象更加普遍,而且利息都定的很高,许多人因借高利贷而搞的倾家荡产。随着破产群体的日益增大,北魏统治者认为高利贷已影响到了社会和谐稳定,于是便规定贷款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00%。
隋唐时期,官方出现了一种叫“公廨本钱”的专款用贷款,有点类似于现在的银行。公廨本钱由由各州令史经管,借出五万本钱,每月收取利息四千文,年息约达100%。
到了宋朝,由于经济活动很发达,高利贷自然也就非常活跃,宋代官营放贷机构叫交子务、会子务,私营的叫交子铺、交引铺、钱引铺。私人第一放贷人叫钱民(钱人、钱主、库户),第二放贷人叫行钱(行人)。田契、地契、金银器是最好的抵押品。如果借款人没财产可以抵押,也可以将自己的妻女作为抵押品。想想现在还是比古代文明很多,起码国家是不允许去卖老婆孩子。当然私下里也有,但毕竟是少数,不是社会流行。
王安石变法中的《青苗法》就是农民在夏秋粮食青黄不接时,政府发放粮食给农民,收一定的利息(就是粮食),等到秋收之后在还给政府。这本来是个很好的想法,可实施起来,下面那些贪官污吏就使坏,借一百斤给个七八十斤啊、以次充好啊,加沙子啊等等,用这些方法来高贪污。好好的一项政策,成了贪官放高利贷某私利的工具了。真是可恨。
元朝时期,蒙古贵族出钱委托善于经营的中亚商人经营商业和放贷,谋取高额利息。他们发放的高利贷叫“斡脱钱”。这种高利贷,年息100%,次年转息为本,本再生息,时称“羊羔利”、“羊羔息”。民户一旦负债,多因不能偿还而“破家散族”。
从明朝开始,高利贷的现象有了明显改善。现存史料上记载的贷款利率多半维持在20%-36%之间。当然也有超过100%的高利贷,但那些往往是个别现象,甚至是高息骗局,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金融诈骗。
清朝时期,钱庄等金融机构开始大力发展,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贷款利率也降到了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程度。从而使得社会商业活动日渐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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