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和丽丽十年前就办理了离婚。
他们是协议离婚的,当时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对单位分配的自有住房作了约定:“…位于某某马路1号的单位自有住房,归男方居住。(此房动迁后的房款3人平均分配);男方每月付给女方200元租房款,到上述房产动迁后止。”
2016年,老李与有关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货币补偿协议书,约定将本案争议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为443983元。
但老李得到拆迁补偿款后并未分给丽丽。
丽丽只得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老李给付共有房屋的动迁款147994.33元和租房款26600元。
老李的辩解理由是:离婚协议第三款为无效条款,丽丽无权分割补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自愿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并共同签订离婚协议书,故该份离婚协议书在签订的当天即生效。任何一方均应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上述房产已经动迁,老李已得到补偿款443983元,符合离婚协议中第三项的分割补偿款的条件,故老李应将补偿款443983元的1/3即147994.33元给付丽丽。关于租房款的诉讼请求。老李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货币补偿协议书应视为对其房屋动迁的同意,故自签订离婚协议书之日即至动迁之日,老李应给付丽丽租房款26600元。综上,判决支持了丽丽请求。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