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财经讯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客户财务也可能构成犯罪,构成的罪名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日前,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的一位客户经理刘某便因此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情显示,2014年10月份,刘某担任临商银行河东支行市场部综合客户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办理商付通POS机的职务便利违规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办理多台POS机,分别收受俩人好处费8000元、16000元。2014年10月25日,被告人刘某自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上缴了收取的24000元。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某被他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6)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系自首,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二人免除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李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三、对被告人刘某所得赃款2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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