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 事发经过
2017年2月28日,张三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金额30万元。张三是农村居民,在投保时被保险人职业一栏为杂货商。
2018年5月9日,当地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证明:2018年5月8日14时30分许,张三驾驶轻型货车在某路段行驶时,未注意路边的一片竹林,在行驶过程中,因驾驶室玻璃打开,结果导致驾驶室与路边的竹子刮擦后与张三的左眼相接触,造成其左眼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三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天,经诊断:1、左眼球破裂伴眼内容物脱出;2、左眼晶体脱位于眼外。支出医疗费1万元。出院后,张三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自己伤残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认定张三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
张三向保险公司多次申请理赔,但未得到明确答复,后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1、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原告提供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才会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是杂货商,出险时其职业是轻型货车司机,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职业变更后未通知保险公司,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
3、根据保险合同回访录音及投保人的亲笔签字证明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原告对保险合同保障范围、保险条款清楚了解。
- 法院调查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提供录音资料一份及根据该录音整理的文字资料,经法院主持用手机当庭播放,二者存在不一致情形,录音中投保人明确表示没见到纸质保单和电子保单,并且业务员告知其交的全险,出险都赔。
争议焦点:被保险人职业变更是否影响保险金赔付?
法院判决
- 裁判要点
1、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足以证明张三因意外受伤这一事实,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项,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张三改变职业性质,原为杂货商后,保险事故发生的为专职司机,本院认为这二者并不冲突,首先张三驾驶车辆为非营运车辆,其次杂货商并不意味着不能开车。且根据庭审质证、认证,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最终判决:8级伤残的保险金赔付比例为30%,故被告保险公司应赔付原告保险金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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