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一对老人因女婿9年间鲜少照顾外孙女,要求其支付18万“带孙费”并诉至法院。5月10日,南都记者从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经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柯城法院遂综合全案考虑,判决被告姜某支付原告陈某、夏某抚养费10.5万元,并驳回了原告陈某、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据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消息,陈某和夏某已年近古稀,2012年,癌症夺走了独女的生命,只留下10个月大的外孙女。考虑到女婿姜某在外地工作,陈某和夏某将外孙女接到自己身边抚养。自此,姜某鲜少支付生活费,也几乎没来看过孩子。随着外孙女的长大,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开支增长,两老人与姜某多次沟通未果。
2020年4月,姜某回到衢州工作,陈某和夏某再次与其沟通依旧未果。无奈之下,这对老夫妻向柯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婿姜某支付原告自2012年10月至2021年10月的抚养费合计18万元。庭审中,姜某辩称,他支付过抚养费,也并没有不闻不问,况且陈某和夏某是自愿抚养孩子,相应费用也是他们自愿出的。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外孙子女,才有抚养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姜某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为被告抚养女儿并非两原告的法定义务。被告的女儿姜某某长期由两原告直接抚养,原告为此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大部分抚养费由两原告负担,但也不能排除被告承担部分费用的可能。对原告的诉请,柯城法院酌情参照2012年至2020年浙江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左右确定为10.5万元。
经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柯城法院遂综合全案考虑,判决被告姜某支付原告陈某、夏某抚养费10.5万元,并驳回了原告陈某、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