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述:
5月29日,最高检、国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等九部委共同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了报告主体、应当报告的情形、未报告的法律后果以及接受报告后的处理。《意见》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只要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等的九类情况,均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同时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报告备案,由主管行政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若因不及时报告而产生严重后果的,将视情形予以行政、刑事追究;反之,因报告取得明显效果的,将予以表彰、奖励。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主管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强制报告联系人制度,形成多方联动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同时有关部门在收到报告之后应及时受理、处理。
推荐语:
强制报告制度的推出,织就了未成年人保护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通报显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因其发生地点多为家庭、学校、培训机构、娱乐场所等封闭性、隐私性较强的场所,外人很难发现,以及未成年人自身权利意识、保护意识与自护能力相对欠缺的特点,导致此类案件的发现往往具有极大的滞后性,严重影响了对未成年人帮助的效力、效果,以及对罪犯的有效打击。因此强制报告制度形成了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社会组织的儿童问题报告的社会网络,一定程度上缓解儿童侵害案件中存在的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同时儿童问题乃是一个综合性问题,需要多部门参与共同解决,而强制报告制度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建立多方联动的儿童保护协调机制,有助于推进儿童问题的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