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是去派出所打印户口簿,吴某还不知道,原来自己已经离婚了。
离婚了,当事人自己竟然不知道,这是什么奇葩操作?看着户口簿上那“离婚”二字,吴某百思不得其解。
吴某是云南巧家县东坪镇岳坪村人,跟妻子陈某是自由恋爱,两人于2010年同居,于2011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婚后生育了1子1女。由于老家地处偏僻,没有更好的经济发展,加上抚养子女的压力,像许许多多的农村年轻夫妻一样,小两口离开家乡,双双外出打工,来到了广东东莞。在东莞打了几个月的工,吴某便跟人前往内蒙拉电线,陈某继续在东莞工厂上班,从此夫妻二人便聚少离多。
吴某在内蒙期间,渐渐感到妻子陈某起了异心,很多时候,给她打电话发信息都不回,甚至提出要离婚。吴某感到婚姻出现了危机,于是在2018年回到东莞,两人一起回到了老家。
关于陈某曾提出要离婚,吴某不同意,他认为离婚后,对两个孩子不好。回到老家,在父母长辈的劝说下,陈某也不再提离婚的事情。
之后,夫妻二人再次外出打工,只为了挣点钱,修房子、供孩子读书。但是在之后的日子里,吴某感到陈某的心已渐渐远去,两人在电话上偶尔会发生口角,甚至到后来,陈某不再接听他的电话,将他的联系方式拉黑。之后每年回家,陈某都不再回吴家,而是待在自己娘家。
吴某一直想挽回这段婚姻,可是在2021年7月份,家里人去派出所打印户口簿,发现妻子陈某婚姻一栏已变成离婚,才知道,陈某已在丈夫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了婚姻关系。
离婚了,当事人一方竟然蒙在鼓里,难道离婚可以这么随便的吗?
吴某家人多方打听,得知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巧家县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吴某家人在大寨镇法院拿到了判决书,原来该判决书系2020年12月17日审理宣判的,已经生效了半年多。
从判决书可以看出,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理由是吴某家暴,殴打陈某,吴某于2017年12月抛家弃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法院在当事人一方吴某未当场的情况下,审理终结,准予离婚。
判决书上还说,被告吴某经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事实上吴某从始至终,未曾收到法院的任何传票或者电话通知,不知道法院的传票是怎样送的?送达给了谁?
至于判决书上陈某提出的吴某家暴等事,更是子虚乌有,说吴某自2017年12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更是无稽之谈,因为自2017年之后,夫妻两人虽然各在一地打工,但常有联系,只是后面陈某拉黑了吴某的联系方式,而且两人2018年还一起回了老家,之后吴某每年都要回家看望孩子,参加爷爷的葬礼等,这是当地村民有目共睹的,反之陈某从未回来过。
法院如此判决,主要是陈某提交了岳坪村委会的一张证明,还请了2个证人。无论是证人还是证明,都明确了吴某自2017年失联,下落不明,至今未归。
吴某家属找到岳坪村委会,对他们开具的证明提出异议,因为村委会工作人员既没有走访调查,也没有上门了解,就开具吴某失联下落不明的虚假证明,有失公道,违背事实真相,还涉嫌滥用职权、作伪证。是否一章在手,就能肆意而为?
面对吴某家属的质疑,村委会居然矢口否认,不承认开具过这张证明。
事情似乎越来越玄幻了。盖了村委会公章的证明,村委会的竟然矢口否认,那么这张证明从何而来?是陈某自己伪造的?还是天上掉下来的?
既然吴某这些年每年都会回家看望老人和孩子,也有跟陈某联系,那么陈某所言吴某自2017年失联,至今下落不明的说法完全就是谎言,而村委会开具的证明和证人证言,都是与事实不符的,已涉嫌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决书上还显示,子女由陈某抚养,但事实上,2个子女一直由吴某家人抚养,陈某至今未曾回来过,也没有支付过一分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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